**企业不能自行处理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这意味着,除非企业本身具有相关的危废处置资质,否则不能自行处理危险废物,而只能将其暂存,然后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公司进行处置。
如果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可能会受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这些处罚可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并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费用。
因此,企业在处理危险废物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规、安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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